(2014)川执字第975-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孟珊珊、张兴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珊珊,张兴华,孔艳萍,孔俊峰,孙霞,王丽,谢左谋,于英杰,徐莉,赵灵芝,翟兰英,许青燕,李卫,郑涛,靳胜武,李芳,山东正洋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975-991号申请执行人:孟珊珊、张兴华、孔艳萍、孔俊峰、孙霞、王丽、谢左谋、于英杰、徐莉、赵灵芝、翟兰英、许青燕、李卫、郑涛、靳胜武、李芳。被执行人:山东正洋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孟珊珊、张兴华、孔艳萍、孔俊峰、孙霞、王丽、谢左谋、于英杰、徐莉、赵灵芝、翟兰英、许青燕、李卫、郑涛、靳胜武、李芳诉山东正洋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执字第975-99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