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曾凡红、谢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凡红,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2626号申请执行人:曾凡红,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生,住翠屏区。被执行人:谢刚,男,汉族,1990年11月29日生,住翠屏区。本院在执行曾凡红与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凡红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谢刚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4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孝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