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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宜昌鸿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怡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鸿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怡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965号原告:宜昌鸿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龙盘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70025802。法定代表人:郑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怡霖,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鸿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怡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鸿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债务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鸿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鸿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鸿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