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学军与被执行人张希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军,张希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681号申请执行人:杨学军,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临泽县蓼泉镇蓼泉街,身份证号码622224197601153012。被执行人:张希科,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临泽县鸭暖镇大鸭村六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30415601X。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杨学军与被执行人张希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款2950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34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案所有案件款及执行费,后被执行人于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希科从2017年6月开始每月15日之前履行至少5000元;二、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按期足额履行,申请人重新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自愿承担罚款5000元;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3执6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