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刑更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张灵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灵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866号罪犯张灵,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2014年5月12日交付执行。2017年6月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6年1月、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张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本可从宽,但系累犯,应从严,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