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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61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郭锋出生日期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常青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248号2016年4月22日至2016年5月1日间,被告人郭锋伙同耿洪朝、蒋晓鹏(二人已判刑)在登封市嵩溪园东六巷2号三楼内,通过担任“国博东方”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赌客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申晓龙、范国锋(二人已判刑)在该赌场内通过电话连线境外赌博网站的方式帮助赌客下赌。指控罪名开设赌场罪量刑建议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郭锋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至12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郭锋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郭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郭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锋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郭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建海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瑞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