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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向某与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田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1104号原告:向某,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孝平,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溆浦县。被告:田某,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溆浦县。原告向某与被告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田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计1161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 判 员  蒋建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美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