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向某与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田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1104号原告:向某,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孝平,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溆浦县。被告:田某,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溆浦县。原告向某与被告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田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计1161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 判 员 蒋建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美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