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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韩某涛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韩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93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200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保税区。法定代理人:白某某,系申请执行人的母亲,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某涛,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桑庄镇。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涛抚育费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韩花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至11月份的抚育费11000元。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韩花涛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长  那 丽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