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杜立芹、河北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立芹,河北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建国,薛春棉,赞皇县国拓石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杜立芹,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被执行人河北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351号。被执行人贾建国,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被执行人薛春棉,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被执行人赞皇县国拓石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赞皇县嶂石岩乡王家坪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民初3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70842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池云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