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385许忠华与宋从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忠华,宋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许忠华,男,1973年1月29日,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宋从国,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许忠华与被执行人宋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37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37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书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周 颜审判员 孙红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