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3民初10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廖胜岗、陆东兰与被告周仁创、广西南宁市速辉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永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港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3民初1048-2号本院2017年6月20日对原告廖胜岗、陆东兰与被告周仁创、广西南宁市速辉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永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港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桂0123民初1048-1号民事裁定书中遗漏了对本案案件受理费的处理,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裁定书第2页顺数第16行下面增加第17行“案件受理费8038元,减半收取4019元,由原告廖胜岗、陆东兰负担”。审 判 长 张增廉审 判 员 覃慧蔚人民陪审员 凌泽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