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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传波与宜昌博文国际学校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波,宜昌博文国际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492号申请执行人王传波,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博文国际学校,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760651324。法定代表人赵伟辰,该公司董事长。王传波与宜昌博文国际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宜伍劳人仲裁字[2017]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宜昌博文国际学校支付王传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973元。因宜昌博文国际学校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传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宜昌博文国际学校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传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973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20元,��上合计282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昌博文国际学校的银行存款2829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