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02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姜新春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新春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02刑初11号公诉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新春,男,1981年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忻府区人,务农,住本村。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以忻府检公诉刑诉[2016]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新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俊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新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至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姜新春伙同吴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姚某某、巩某某、姜新春、姜新春(该八人已判决)在本区曹张乡解村姜建平(另案处理)家中新建的小二楼一层以挂信封猜数字的形式组织赌博活动,每次参赌人数均达到20人以上,2015年12月8日参赌人员60余人。被告人姜新春负责维护赌场秩序、招揽赌博人员、租赁赌博场所、雇佣放哨人员,以保证赌博活动顺利进行。被告人姜新春于2016年5月23日向忻府区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时无异议,且有扣押发还清单、户籍信息、银行卡查询记录、人口信息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新春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教育罪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新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赌资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永林审判员 刘聪明审判员 高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亢献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