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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汤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汤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某,女,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香,江苏众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建华,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汤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连少民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3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汤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香,被申请人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汤某申请再审称:1.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房屋出租收入的一半,三年共计1.8万元。2.给付银行存款34100元及小孩教育储蓄4000元的一半。3.给付位于海州区××果园组××菜地××及树木××一半。4.电脑、冰箱、电视机、天马牌太阳能3个、电瓶车、微波炉、洗衣机、家具、水泵、自行车、评估作价10000元,主张5000元。5.归还申请人及其女儿随身物品及被褥。6.离婚后申请人被迫在外租房每月1000元三年多,已花3万元,由被申请人负责。7.婚后自建房屋380平方,包括楼房和平房,折价一半60万元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李某辩称:1.房屋不是由被申请人所有,房租的收入是由被申请人二哥李传伟收入及支配,具体收入多少,被申请人不清楚。部分出租收入用于房屋的维修,而且维修主要是因为申请人的破坏造成的,申请人破坏部分有被申请人在一、二审中提交的报警记录证实。2.银行存款34100元主要来源是被申请人的买断工龄所得,即使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款项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出并用于儿女的教育,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尚有在婚姻存续之后有剩余部分。3.海州区菜地4块,其土地使用权为被申请人母亲,因被申请人系城镇户口,不具有取得承包地的权利,被申请人母亲年老体衰,无力耕种,将其土地交由其三儿媳张继英耕种,树木也不是被申请人种植,因此其上所产生的补偿及收益与被申请人无任何关系。另外,电脑很多年了,都坏了。冰箱、电视是结婚的时候被申请人买的,是其本人的财产。太阳能是结婚时候买的,都很多年,都坏了。电瓶车让申请人卖掉了。洗衣机也坏了,搬家都没要。家具也没要。水泵要了也没用。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少民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及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朱立刚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李彦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