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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童小波与肖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小波,肖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146号原告童小波,男,汉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肖中,男,汉族,1986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童小波申请执行肖中借款合同纠纷(2017)渝0109执146号一案,应执行案款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均未发现任何可执行财产,并也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1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