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1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孟良与吴猛猛、石虔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良,吴猛猛,石虔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221号原告:孟良,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告:吴猛猛,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石虔虔,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良与被告吴猛猛、石虔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情较为复杂,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 静审 判 员  田鹏学人民陪审员  赵炳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