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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史云峰与贺红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云峰,贺红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史云峰,男。被执行人贺红发,男。申请执行人史云峰与被执行人贺红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史云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28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红发给付玻璃款6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贺红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贺红发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款6000元。该款申请人史云峰已领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21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东选审判员  韩斌合审判员  车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