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舒朝秀与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朝秀,谢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民初1054号原告:舒朝秀,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江县,现住德江县。被告:谢涛,男,199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德江县。原告舒朝秀与被告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舒朝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舒朝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谢涛立即支付尚欠原告赊购烟款13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被告谢涛在原告副食店处赊购富贵烟三条和贵尊十条,共计3850元。鉴于系邻居关系,被告谢涛口头承诺十日内给付。期满后,被告谢涛给付烟款2550元,余下13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舒超秀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德江县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拟证明因打架经派出所调解达成由被告谢涛支付原告舒朝秀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及所欠烟款共计3500元的事实。2、欠条,拟证实被告谢涛欠原告舒朝秀烟钱1300元和医药费2200元,共计3500元的事实。被告谢涛未答辩,未举证,未到庭。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系列证据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采用,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谢涛到原告舒朝秀副食店以赊购富贵烟三条和贵尊十条,共计3850元。给付2550元后剩下1300元未给付。后因双方发生争执,经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被告谢涛由于当时未能立即给付并写下欠条,该欠条对被告谢涛具有约束力,被告谢涛应当全面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谢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尚欠原告舒朝秀烟款13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谢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露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