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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富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张富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940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告张富成,男,汉族,1964年9月25日出生,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富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富成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相关法律文书难以送达。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9元,退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海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