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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钟成与段俊勇、鲁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成,段俊勇,鲁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271民初2456号原告:钟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象文,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俊勇。被告:鲁文华。原告钟成与二被告段俊勇、鲁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象文、二被告段俊勇、鲁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2日,被告段俊勇向原告钟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钟总现金100000元,还款时间2015年4月11日,用时半年。被告鲁文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署名。被告段俊勇辩称,其实际向原告借款本金79000元,21000元是利息,故其只同意支付本金79000元,其他不同意支付。被告鲁文华辩称,借款属实,但其现在无力支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对于被告段俊勇的辩称,因庭审中原告方认可该辩称,故被告段俊勇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为79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因双方在借款中约定了还款时间,但未明确约定利率,故被告段俊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为(以79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4月12日起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鲁文华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保证合同成立,被告鲁文华应作为保证人承担责任。因借条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被告鲁文华应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俊勇偿还原告钟成借款本金79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9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4月12日起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被告鲁文华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二被告承担。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并告知当事人于2017年6月26日之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