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执异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武文江、赵竹秀与李玉梅、王怀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梅,武文江,赵竹秀,王怀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异4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玉梅,女,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申请执行人:武文江,男,194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申请执行人:赵竹秀,女,1952年3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怀玉,男,195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文江、赵竹秀与被执行人王怀玉、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兴化市临城镇五里村的住宅房进行查封,并启动评估程序,被执行人李玉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7年6月19日,异议人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李玉梅撤回异议申请,系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的处分,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玉梅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卫群代理审判员 赵 怡代理审判员 赵 鼎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