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5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陈刚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138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申请人:陈刚,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桔园小区1片8栋202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申请人陈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刚的银行存款92133.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刚的银行存款92133.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