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4执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南漳县人民法院与窦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漳县人民法院,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南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窦飞,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窦飞犯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判处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窦飞现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窦飞判处罚金部分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24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窦飞判处罚金部分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军审判员 秦少俊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