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036涟水县唐集镇周程村村民委员会与高庆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涟水县唐集镇周程村村民委员会,高庆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民初3036号原告:涟水县唐集镇周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培豪,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中,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庆红,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水县。原告涟水县唐集镇周程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庆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铺路款354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担任涟水县唐集镇周程村五组组长期间,原告将周程村五组村民集资的97400元铺路款交给被告保管,后被告上交65000元到镇农经站用于铺路,剩余32400元拒不交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能起诉。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周程村五组村民集资铺路与原告没有关系,起诉被告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涟水县唐集镇周程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亚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欣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