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凯与刘健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凯,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70号申请执行人:高凯被执行人:刘健本院在执行高凯与刘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延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