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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凯与刘健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凯,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70号申请执行人:高凯被执行人:刘健本院在执行高凯与刘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延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