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598苏州双力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富华涂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双力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富华涂装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598号原告:苏州双力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苏埭路苏州尧峰电子有限公司旁。法定代表人:王志良,总经理。被告:苏州市富华涂装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顺乐路。投资人:郑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双力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富华涂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双力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双力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双力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双力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