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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4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46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74495165-0)。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815号。主要负责人:万恩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诚,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325460-3)。住所地奉化市民营科技区方桥分区。法定代表人:张跃飞,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216589-1)。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张李家村(庄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跃飞,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822388-9)。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锚楼4-19室。法定代表人:张跃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跃飞,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宁波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陈林洁,女,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5年11月3日,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以(2015)甬东商初字第328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原江东区)新天地东区1幢1-3号,民安路1018号室、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原江东区)民安路1018号,新天地东区1幢1-3号室、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原江东区)新天地东区1幢1-3号,民安路1018号室的房地产。由于宁波市行政区划调整,原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原江东区)新天地东区1幢1-3号,民安路1018号室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甬国用(2008)第2408728号,地号为04-009-002-0249];二、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原江东区)民安路1018号,新天地东区1幢1-3号室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甬国用(2008)第2408727号,地号为04-009-002-0249];三、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原江东区)新天地东区1幢1-3号,民安路1018号室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甬国用(2008)第2408730号,地号为04-009-002-024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