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57李天明与徐君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明,徐君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57号原告:李天明,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到庭委托代理人:朱敏,江苏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君国,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关于原告李天明与被告徐君国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天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天明负担。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殷 俊人民陪审员 江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