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5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业斌与安徽蒙特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业斌,安徽蒙特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75号原告:李业斌,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百所,男,住安徽省无为县,系无为县高沟镇骆家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安徽蒙特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胡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无为县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业斌与被告安徽蒙特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李业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业斌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业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计772元,鉴定费2400元,由李业斌负担。审判员  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