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业斌与安徽蒙特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业斌,安徽蒙特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75号原告:李业斌,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百所,男,住安徽省无为县,系无为县高沟镇骆家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安徽蒙特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胡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无为县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业斌与被告安徽蒙特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李业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业斌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业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计772元,鉴定费2400元,由李业斌负担。审判员 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