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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丽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丽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42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丽萍,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丽萍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渝0106刑初342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李丽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82克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李丽萍不服,提出上诉。审理期间,上诉人李丽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丽萍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丽萍撤回上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刑初3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艳审判员 汪礼滔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俊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