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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执5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温县农信社与被执行人任启超、王宗、王喜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县农信社,任启超,王宗,王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5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温县农信社。被执行人任启超,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张羌镇南张羌村被执行人王宗,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喜杰,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温县农信社与被执行人任启超、王宗、王喜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5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华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