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执5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温县农信社与被执行人任启超、王宗、王喜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县农信社,任启超,王宗,王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5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温县农信社。被执行人任启超,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张羌镇南张羌村被执行人王宗,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喜杰,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温县农信社与被执行人任启超、王宗、王喜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5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华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