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郭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1刑初77号公诉机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汉族,中技文化,户籍所在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未能收押),同年3月1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12月29日22时10分,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冀C×××××小型轿车行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道派出所门前路口时,遇王某1驾驶的冀C×××××小型轿车追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2mg/100ml。另查,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1、郭某某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已经与王某1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1证言,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及被告人郭某某提交的赔偿协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已经与王某1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邢晓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颖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