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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严伟明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严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9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严伟明,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再审申请人严伟明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行终2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严伟明申请再审称:(一)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苏政地[2015]56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州市2015年度第10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565号批复)属于征收土地决定,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一审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二)江苏省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中告知“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法院起诉”。(三)司法实践中,与本案类似的案件已经被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本案中,严伟明的一审诉讼请求是:撤销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苏行复第3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565号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严伟明的诉请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行为属于终局裁决行为,已经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不包括该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中属于终局裁决的征收、征用行政行为。严伟明主张一审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受理本案的理由不能支持。严伟明主张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的告知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该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严伟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严伟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淑芳代理审判员  张杨民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