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湖南科佳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市佳诚实业有限公司、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科佳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501号原告湖南科佳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46号华瑞电子商厦20010号。法定代表人窦晓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扬东,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应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反诉,代为申请执行。被告株洲市佳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佳诚时代广场D栋503号。法定代表人黄伟嘉。被告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佳诚时代广场D栋501号。法定代表人陈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科佳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佳诚实业有限公司、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科佳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小玲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 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