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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鑫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鑫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王中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384号申请执行人:鑫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5号A座501。法定代表人:赵永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8号长银大厦7层C08室。法定代表人:王中一,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中一,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申请执行人鑫银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王中一保理合同纠纷四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506号、503号、508号、507号民事调解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居泰隆科贸有限公司、王中一存款4690108.38元及相应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瑞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