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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怡与易兴建、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怡,易兴建,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845号原告:杨怡。被告:易兴建。被告: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0726722-6,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201号2层228室。负责人:白井由浩。被告: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005842-5,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1205单元。法定代表人:白井由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222790-1,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负责人:陈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怡诉被告易兴建、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怡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怡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怡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精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家文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