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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范某、邵某某等与西安某某集团公司、西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邵某某,宋某某,王某某,西安某某集团公司,西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9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申请执行人邵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西安某某集团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某某,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某、邵某某、宋某某、王某某与西安某某集团公司、西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系列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国商调字(2017)第0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分别将被执行人西安某某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劳司某某商店”持有的西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400股、1700股、22610股、3400股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范某、邵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名下。本院执行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被执行人西安某某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劳司某某商店”持有的西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范某、邵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名下,现申请执行人范某等四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954号等四系列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进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甲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飞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