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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陈新华与龚细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华,龚细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449号原告:陈新华,男,194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龚细顺,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陈新华与被告龚细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新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新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华撤诉。本案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陈新华负担。审判员  李聚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况靖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