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陈新华与龚细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华,龚细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449号原告:陈新华,男,194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龚细顺,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陈新华与被告龚细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新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新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华撤诉。本案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陈新华负担。审判员 李聚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况靖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