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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翠和与杨君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翠和,杨君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翠和,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杨君财,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杨翠和与杨君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查封的被执行人杨君财所有的×号索兰托牌普通客车因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被执行人杨君财无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学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