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翠和与杨君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翠和,杨君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翠和,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杨君财,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杨翠和与杨君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查封的被执行人杨君财所有的×号索兰托牌普通客车因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被执行人杨君财无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学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