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刑更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建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71号罪犯李建华,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11年10月21日,新疆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拜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建华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9935.55元。2013年11月12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阿中刑减字第10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建华的刑罚减去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和并处罚金60000元不变。2014年12月15日,阿克苏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阿中刑减字第133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建华的刑罚减去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和并处罚金60000元不变。余刑至二○二九年九月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李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李建华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华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李建华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3月24日被评为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2月10日、2015年8月17日、2016年2月15日、2017年2月6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四次,2014年11月17日、2015年3月18日、2015年6月17日、2015年9月18日、2015年12月16日、2016年7月7日、2016年11月10日获得季度表扬七次的行政奖励。罪犯李建华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是2014年12月15日,本次减刑报请时间是2017年5月8日。罚金60000元及附带民事赔偿9935.55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华准予减刑六个月,罚金60000元不变(余刑至二○二九年三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 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海尔尼沙.麦麦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雨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