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交城县天宁宝宝装潢门市部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城县天宁宝宝装潢门市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02民催2号申请人交城县天宁宝宝装潢门市部,住所地吕梁市交城县西街。法定代表人郭根宝,该门市负责人。申请人交城县天宁宝宝装潢门市部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交城县天宁宝宝装潢门市部持有的交通银行盐城分行营业部于2016年12月13日签发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金额为76295.4元。二、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交城县天宁宝宝装潢门市部有权向交通银行盐城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上述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亚琴审判员 洪少峰审判员 商干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华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