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6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叶娜与李建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叶娜,李建立,XX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761号原告:张叶娜,女,汉族,现住任县。被告:李建立,女,汉族,现住任县。第三人:XXX,男,汉族,现住任县。张叶娜与李建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叶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叶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叶娜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张叶娜负担。审判长 赵 小 军审判员 王云国审判员刘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兵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