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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6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叶娜与李建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叶娜,李建立,XX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761号原告:张叶娜,女,汉族,现住任县。被告:李建立,女,汉族,现住任县。第三人:XXX,男,汉族,现住任县。张叶娜与李建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叶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叶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叶娜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张叶娜负担。审判长 赵   小   军审判员 王云国审判员刘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兵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