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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津医院、弭尚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天津医院,弭尚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1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津医院法定代表人马信龙,院长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06号被执行人弭尚忠,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天津医院与弭尚忠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房产等进行调查后,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超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朱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沙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