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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孟庆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2刑初54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庆虎,男,1974年4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邳州市(户籍地山东省郯城县)。2016年9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庆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庆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孟庆虎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41KM+80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事发时被告人孟庆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0.3㎎/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孟庆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庆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供述,证人张某、钟某的证言,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责任认定书,110接警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及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庆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孟庆虎危险驾驶的行为,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孟庆虎发生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庆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启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小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