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祝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229号之一原告:祝某,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兰某,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祝某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祝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宝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