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与王韩英李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李超,王韩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3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1128号。法定代表人:龚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永平,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超,男,生于1977年4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王韩英,女,生于1982年12月3日,苗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诉被告李超、王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4元,减半收取计225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程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