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刑更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罪犯张鹏强因犯绑架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刑更255号罪犯张鹏强,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山西省屯留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张鹏强因犯绑架罪、抢劫罪被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以(2012)城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7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96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张鹏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遇普管级,受表扬5次,余324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且罚金未缴纳,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鹏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红审判员 郭子仪审判员 杨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