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汪韬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韬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7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告人汪韬刚,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江西省婺源县人,汉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婺源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7日被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2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韬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红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韬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0日上午晚,被告人汪韬刚串至黄梅县中小企业产业园内,将B栋一楼、三楼、四楼电梯配电箱处共计51米连接用的50平方毫米的黑色粗铜芯电缆线及放在一楼楼梯间的一根长约25米规格50平方毫米黑色粗铜芯电缆线,三楼楼层配电箱内4盘规格为10平方毫米单芯铜线盗走后变卖。经黄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铜芯电缆线、单芯铜线价值为人民币8988元。2016年9月1日中晚,被告人汪韬刚再次串至黄梅县中小企业产业园内,将门口处配电房内的所有细铜芯电缆线盗走,变卖后得赃款500余元。经黄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细铜芯电缆线线价值为人民币193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韬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汪韬刚当庭供认不讳,且有被告人汪韬刚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说明、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数据库比对情况通报、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被告人汪韬刚的供述和辩解;黄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梅价认(刑)字【2017】018号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及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韬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韬刚归案后,坦白自愿认罪,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汪韬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韬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汪韬刚的刑期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