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胡占玉、王秀娃、胡晓军、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胡占玉,王秀娃,胡晓军,刘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9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香山路1号。负责人王峰,系该行行长。被告:胡占玉,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王秀娃,女,1970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胡晓军,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刘娟,女,1983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被告胡占玉、王秀娃、胡晓军、刘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邱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