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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4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冷小冰与青岛远成宏大快运有限是即墨环秀办事处营业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小冰,青岛远成宏大快运有限是即墨环秀办事处营业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830号原告:冷小冰,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远成宏大快运有限是即墨环秀办事处营业部,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烟青路311号。法定代表人:黄远成。原告冷小冰与被告青岛远成宏大快运有限是即墨环秀办事处营业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现原告冷小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小冰撤回对被告青岛远成宏大快运有限是即墨环秀办事处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栋 来源: